國泰航空公司本地職員工會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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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名稱及會址
(1) 本會定名為國泰航空公司本地職員工會(以下簡稱為工會)。
(2) 本會註冊辦事處及通訊地址現設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四百八十號,鴻寶商業大廈五字樓或執行委員會決定的其他地點。
第二章 ——-本會之宗旨
(1) 務使國泰航空公司依據本地員工條例而聘請之職員全部參加本工會。
(2) 爭取,維護公平和合理之工資,工作時間,其他僱傭條件;及普遍保障會員利益。
(3) 盡可能以協議方式調和會員與資方,會員與會員,及會員與其他員工之關係,並調解彼此間之糾紛。
(4) 促進資方與本會之瞭解,互相尊重,建立一永久及認可之制度進行會議。
(5) 提供會員部份或全部下列之福利,及由周年會員大會或非常會員大會議決之福利:
(a) 經濟援助或其他經議決之福利,如對疾病、意外、殘廢、困境、失業、妊娠、及退休等援助。
(b) 帛金及治喪費。
(c) 教育費。
(d) 對在勞資糾紛中蒙受損失之補償。
(e) 需要時,對會員提供有關職業上之指導及法律援助。
(6) 在合法情況下提供經周年會員大會或非常會員大會議決之各種康樂措施,以增進會員在物質、文化、民生、教育及康樂方面之福利。
(7) 經濟上或以其他方式支援促進勞資關係的合法團體或工會主義者。
(8) 創辦及參予印刷,或出版以促進本會利益或工會主義的報紙、雜誌、書籍、小冊子及刊物。
(9) 促進本會會員有利之法律。
第三章 ——-會員
(1) 凡國泰航空公司以本地員工條例所僱用之職員,不論國籍及性別,均有權申請參加。
(2) 申請者均須填妥具規定之會員申請書,簽署後呈交秘書,經由執行委員會審核,批准與否,無需解釋理由。
(3) 會員如符合以下之條件,經執行委員會議決,可成為退休會員或工會之友:
(a) 會員因年老或健康問題而退休,成為退休會員前,必須最少已入會連續5年,才可申請成為退休會員。
(b) 會員在其他情況下 (遣散或自己辭職前),必須最少已入會連續5年,才可申請成為工會之友。
(c) 會員必須在離職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方為有效。
(d) 執行委員會對所有申請保留最終決定權和酌情權 。
(e) 退休會員和工會之友均沒有表決權,但是可以參與工會提供的福利(帛金除外),並依規定繳納會費及其他費用或捐款。
(f) 所有會費及其他費用或捐款等均不會退還或轉讓。
(4) 工會入會費為港幣三十五元,每月會費為港幣二十二元。所有會員的每月會費可以透過銀行轉帳、自動付款或適用的電子資金轉帳服務、現金或支票的方式支付給工會。
所有退休會員及工會之友可選擇繳交年費港幣30.00元或一次繳付港幣300.00元作為終身會費。會費可以透過銀行轉帳、自動付款或適用的電子資金轉帳服務、現金或支票的方式支付給工會。
所有會費和其他費用或捐款等均不可退還或轉讓。
(5) 周年會員大會或非常會員大會有權更改及徵收各項收費,如會費,捐款作其他費用,以作促進會務和會員福利之用。
(6) 會員離職時即喪失會藉,或依會章第三章第(3)節成為退休會員或工會之友。
(7) 會員必須遵守本會會章,違犯者可遭受執行委員會適當的處分或革除會籍(參看第七章(7節)–被處罰或革除會籍的會員均有權向周年會員大會或非常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8) 會員如有拖欠會費或任何經周年會員大會或非常會員大會議決之捐款三個月以上,將被革除會籍。欠款清付時,執行委員會將議決是否恢復其會籍。
(9) 喪失會籍的會員,不能取回已繳交之會費和任何費用,或要求任何補償。
(10) 會員如欲退出工會,須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章——-會章及權利職權
本會最高權力乃賦于周年會員大會,在此權力下由執行委員會負責處理本會一切會務事宜。
第五章——-周年會員大會及非常會員大會
(1) 周年會員大會定於每年四月舉行。
(2) 合資格的會員均有權參加周年會員大會及非常會員大會。
(3) 祇許依會章有表決權的會員在周年會員及非常會員大會上投票。
(4) 非常會員大會可由執行委員會或經由十分一以上有表決權的會員提出要求而召開。
(5) 周年會員大會之工作如下:
(a) 正式認許上屆周年會員大會,或其間非常會員大會之會議事錄。
(b) 審閱執行委員會提出之周年報告,檢討去年工作及來年之計劃。
(c) 每三年以秘密投票方式選出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財政及行政助理各一名,及執行委員會幹事最多六名。
(d) 審閱及准經審核之上年度財政結算表審閱本會之財政狀況。
(e) 討論其他事項。
(6) 依本章第(4)及第(8)節,祇有周年會員大會及非常會員大會有權制訂、刪改、修改、增訂或廢除本會會章規條。惟涉及職工會條例附表二的工會規條時,工會則不能廢除。
(7) 秘書須遵照執行委員會指示擬寫周年會員大會或非常會員大會之議程表並於會前十四天依指示通知全部合資格的會員。
(8) 召開非常大會前十四天,聯同議程表通知合資格的會員。會議時,討論之事項祇限於議程上之項目。非常會員大會與周年會員大會有同等之議決權。惟任何會章規條需有所更改時,必需在議程上詳細例明。
(9) 周年會員大會和非常大會,必須有五十名有表決權會員參加,或有不少過半數有表決權的會員參加,方始生效。惟更改會名,或與其他工會聯盟或合併時,須依據職工會條例或本會之會章。
(10) 若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不足時,執行委員會將延遲會議十四天。秘書須在下次開會前七天,通知全部合資格的會員。第一次延遲之會員大會,仍須遵守本會第(9)節,如該延遲之會議因同一理由而告吹,執行委員會將重複以上程序召開最後一次延遲之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議決均為有效。惟更改會名,或與其他工會聯盟或合併時,須遵守職工會條例或本會之大會章。在通知召開最後延遲之會員大會時,必須聯同本規條作為所有會員參考和指導之用。
第六章 ——-選舉及秘密投票
(1) 一切在周年會員大會或非常會員大會需由秘密投票取決之選舉或議案,須在執行委員會,或由執行委員會因此而委派之小組委員監督下執行。
(2) 下列各項議案須由秘密投票來表決:
(a) 選舉工會幹事及執行委員。
(b) 更改會名。
(c) 與其他工會合併。
(d) 與其他工會或盟會聯盟。
(3) 秘書或因此而委任之幹事負責派發選票予有表決權的會員。
(4) 選票必須依格式在會場填寫,不得簽署,必須親自投入有印封之選票箱內。選票箱由執行委員會或選舉小組委員會委派會員監督。
(5) 周年會員大會或非常會員大會時,選舉兩名或以上有表決權的會員出任為期三年的監票員,負責收取選票箱,數票及核票。
第七章 ——-執行委員會
(1) 執行委員會根據周年會員大會或非常會員大會賦予之權力,處理一切會務。
(2) 執行委員會由五至十一位成員組成,每三年一次在週年大會中以秘密投票方式由有表決權會員選出。獲選執行委員在周年會員大會後30日內以秘密投票方式互選主席、副主席、秘書、司庫及行政助理各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惟任何人不可連任主席一職超過兩屆。
(3) 執行委員會每兩個月最少開會一次,出席人數不得少過半數委員。除職工會條例或本會會章規條說明,所有在有足夠人數的執行委員會議上,以大多票數通過之議決,均屬有效。
(4) 如執行委員於任內逝世、離職或遭解僱、長時間或永久性離開本港時,則由大選中獲第二票數之候選人補上。惟主席一職,則從執行委員會中以秘密投票中選出。
(5) 執行委員會須推行本會宗旨及確使會費不被浪費或濫用。並可依會章第玖章第(2)節,指示投資事宜。
(6) 執行委員會須指示秘書或其他幹事處理會務。需要時,執行委員會可騁請職員,可在有充份理由情況底下辭退此等職員。需要時,執行委員會可委任小組委員會負責本會特別事務。
(7) 在有充份理由情況底下,如有執行委員疏于職守、欺詐、不稱職、拒絕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或作出有損本會利益的行動時,執行委員會可暫停或罷免其職務。遭暫停罷免職員之委員,有權在周年會員大會或非常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8) 在有充份理由底下,經執行委員會議決,執行委員會可對任何會員施予適當的懲罰,暫停或革除會籍,該會員有權在周年會員大會或非常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9) 除會員大會之議決,會員必須導守執行委員會之議決。
(10) 周年大會或非常會員大會前,需要時執行委員會可闡釋本會會章,及對本會會章不妥善之處,作出議決。
(11) 各幹事及執行委員須繳交一切費用,會費及捐款。
第八章 ——-工會幹事
(1) 主席須主持周年會員大會非常會員大會和執行委員會一切會議及負責處理會上一切事務議決時主席須簽署經通過之每一事錄在秘書及財政協助下監督本會各項事務並務使全體會員遵守會章主席須聯同秘書或財政副署所有根據會章第十九章第(2)節蓋上本會公有印章之文件。
(2) 副主席須執行由執行委員會制定之職務。如遇上主席缺席,或其他理由未能執行其職務,則由副主席代行其職務直至主席回任,或由執行委員會執行會章第七章第(4)節,另委人選為止。
(3) 秘書須執行依照會章辦理會務,並須遵守周年會員大會,或非常會員大會之指示。秘書須保管會員名冊及會印。亦須出席一切會議及記錄議事,編定周年會員大會時周年報告,及非常會員大會時所需之會議報告。聯同主席簽署所有根據第十九章第(2)節經本會蓋印之文件。
(4) 財政須負責一切會款之安全及保障所有屬於本會之投資,並保管一切以本會名義收支之帳項及單據。編訂財政報告,亦提交每次執行委員會議。編訂周年財政結算,經審核後,呈交會員大會。除對財政事務外,財政有發言權及表決權。財政須聯同主席簽署所有為根據會章第十九章第(2)節,經本會蓋印之文件。任何會員可要求財政免費供給一份經審核之本會財政收支及資產表。財政須聯同秘書或行政助理簽發本會之支票。凡現金三仟圓或以上之款項,必須存放在委員會指定之銀行,餘下現款須存在安全地方。
(4A) 若秘書或司庫其中一人缺席,行政助理可代其簽署支票。
(4B) 若秘書缺席時,行政助理可代其出席會議及紀錄議事。
(5) 任何幹事因代表本會參與特別事務而引致時間或金錢上之損失,執行委員會有權給予補償。
(6) 需要時,執行委員會可要求負責財政之委員提交保証金。
第九章 ——-會款之運用及財政年度
(1) 經執行委員會批准,本會會款可用於下列用途:
(a) 支付本會職員之薪金,及補償本會幹事因公務而支出的費用和津貼。
(b) 支付本會行政經費,包括會款的核數。
(c) 本會或會員因保障本會權益,又或因僱主與僱員的權益之訴訟費用。
(d) 支付本會或會員于勞資糾紛中之費用。
(e) 補償本會會員因勞資糾紛中蒙受之損失。
(f) 對本港其他註冊工會或合法團體,給予金錢上任何種類的捐助。
(g) 因本會觸犯工會法例,或其他法例而引致的罰款。
(h) 支付為增進會員康樂,文化及民生之費用。
(i) 支付經會員大會議決用于其他合法用途的費用。
(j) 執行委員會每年討論確定下一年的報銷金額上限。
(2) 經周年會員大會或非常會員大會議決,執行委員會可將充裕的基金投資于政府,其他機構或產業。
(3) 本會財政年度由每年二月一日起開始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章 ——-設立福利基金
執行委員會有權及管理,或委任福利基金小組委員會管理福利基金。全體會員及其家屬均可享用,並依會章第二章第(5)節第(a)(b)(c) 條,提供福利予死亡、意外、疾病、殘廢、困境、妊娠及退休之會員。(如有任何福利基金規條,將另外例明)
第十一章 ——-徵費
(1) 需要時,執行委員會可向各會員徵收特別費用。所有會員須如數繳交。會員可向周年會員大會,或據第五章第(4)節召開會員非常大會,提出反對。
(2) 會員如在實施徵費三個月內未繳交,則作拖欠月費論。(請參閱會章第三章第(8)節。
第十二章 ——-核數師
(1) 一人或以上之核數師將由周年會員大會中選出或委任,任期三年。執行委員不能出任核數師一職。
(2) 周年會員大會前,核數師如有曠職,執行委員會有權另委適當人選,以補其空缺。此委任可予周年會員大會中提交及補選。
(3) 核數師須予每一財政年度完結時,盡快審核會中一切帳目,如常務基金,福利基金,或其他帳目。審核後,核數師須呈交証書,說明所有帳目正確與否。核數師須予周年會員大會時提交財政年報。
第十三章 ——-審查帳目
任何本會會員,或其受僱代表均可審查本會帳目,會章及會員名冊,惟須事前向秘書或財政申請,以便有充裕時間預備。
第十四章 ——-勞資糾紛
(1) 發生勞資糾紛時,有關會員須向本會秘書報告。秘書須立即報告執行委員會。惟未得執行委員會許可,不准罷工或作出罷工之恐嚇。
(2) 任何本會會員擬採取步驟以求加薪,或改善工作條件,秘書須立即報告執行委員會此要求,俾使執行委員會作出應採取之步驟。
第十五章 ——-法律指導及援助
依會章第二章第(5)節第(e)條,執行委員會于需要時可提供會員法律指導及援助,保障會員因勞資關係而與資方興訴時的權利。惟該法律援助不包括會員因醉酒,故意瀆職,或犯刑事行為而引致的勞資糾紛。
第十六章 ——-教育工作
本會可以推廣工業,文化及民生的認識為目的,舉辦教育性的聚會或課程,及透過月刊報告會員本會各項活動。
第十七章 ——-章程
(1) 經本會接納為會員時,每人可獲派本會會章一份。
(2) 會員可隨意向會所索取本會會章。
第十八章 ——-解散
(1) 本會須經六分之五有表決權的會員以秘密投票方法通過時,方得解散。
(2) 解散時,本會所負之債務必須清還。餘下之款項,則由全體合格會員瓜分。
(3) 本會秘書須于解散十四天內,以書面通知職工會登記局局長。
第十九章 ——-公有印章及合約
(1) 本會須擁有公有印章一枚,交由本會秘書身保管。必須經執行委員會授權時,方可使用。
(2) 所有經本會委員會以本會名義而達成的合約或文件,必須蓋上本會公有印印章。蓋上公有印章之文件,須有幹事或由委員會委派有表決權的會員簽署,並須由主席聯同財政或秘書簽署。
第二十章 ——-借貸或按押
(1) 在需要情況下周年會員大會或非常會員大會中通過,工會可向外界借貸或籌募款項給于購買物資或適當物業作為工會俱樂部(CLUB HOUSE)之用。
(2) 依據第二十章第(1)節,經周年大會或非常會員大會通過後,工會有權向外以物業抵押或為保障工會權益,可收取有關人仕向工會租借物業費用。
『中英意思如有議異,以英文為準。』